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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3-1-3 01:3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中个人征信记录使用情况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自2007年始,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称国管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审批中,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征信系统)中的个人征信记录作为重要依据之一。这对切实加强贷款审批、有效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等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一段时间的实践,结合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提高业务工作效率,更为合理地使用个人征信用记录,经研究,现对贷款审批中个人征信记录使用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二)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三)近2年内,借款申请人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连续达到6期的。

        二、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未达到以上第一条所列情况的,在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签署《按时足额还款承诺书》后,可予贷款:
        (一)近2年内,借款申请人贷款逾期连续达到3至5期,或者助学贷款逾期达到180天的;
        (二)近2年内,借款申请人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3期,但贷款逾期连续少于6期的;
        (三)近1年内,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透支逾期达到180天的;
        (四)近1年内,借款申请人贷记卡透支逾期连续或累计达到3期的。

         三、贷记卡透支逾期记录全部是因未缴纳年费所致,且无其他交易记录的,可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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